中纪发(2008)40号文
机关离休干部补贴水平(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)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补贴水平(指规范津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)的比例低于90%,提高到90%。
按照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,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。
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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