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市(区)委组织部、老干部局,各市(区)财政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,市直有关单位:
根据省委组织部、省委老干部局、省财政厅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》(苏委老干〔2017〕84号)精神,经研究,决定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,调整为每人每月2800元。
二、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,调整为每人每月2700元。
三、已享受自雇费的离休干部,不重复享受护理费。
四、凡符合劳人险〔1983〕3号文件规定,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护理费,按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。
五、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。
六、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。